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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扫码出行“场所码”“电子哨兵”好习惯让人更安心

出入小区、写字楼、商超等公共场所,以及乘坐出租车网约车,去医院就诊等,你主动用手机扫“场所码”了吗?


近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公共场所实施“场所码”“电子哨兵”扫码通行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通告》要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各类公共场所全面实施“场所码”或“电子哨兵”扫码通行措施。逢进必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每位市民和公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都尽到自己的防疫义务,共同守护这座城市。扫“场所码”,正逐渐成为深圳市民履行防疫义务的习惯动作。

公共场所扫码出行“场所码”“电子哨兵”好习惯让人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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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扫码出行“场所码”“电子哨兵”好习惯让人更安心


场所码”“电子哨兵”为流调提供重要线索


当前,深圳正与奥密克戎家族的“快手”——BA.5变异株赛跑,只有跑得更快,才能早一步阻断疫情传播。


场所码”“电子哨兵”是疫情防控重要的“监测哨”,是推进疫情防控常态化、精细化,助力流调溯源更加精准高效的有效手段。


市民如果与阳性感染者的居住地、工作地或者活动轨迹存在交集,则有可能感染新冠病毒,而一个个交集的场所则可能是病毒的“作案现场”。快速找到“作案现场”进行风险排查,扫过的“场所码”“电子哨兵”就可以为流调工作提供重要线索。


在局部发生疫情的情况下,流调人员可以通过确诊病例或密接者的扫码记录,快速关联到其他扫描过该“场所码”的人员,方便相关部门迅速做出各项防控应对,精准开展流调溯源,第一时间摸清疫情传播轨迹和链条,实现第一时间转运、第一时间管控,科学精准划定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地区,以最快速度溯清源头、斩断传播链条。


正是一位位市民和公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的齐心协力,让精准开展疫情防控更有底气。疫情面前,没有旁观者,最终受益的将是我们每一个人。人人做好自己,深圳一定可以。


场所安排专人引导督促进场人员扫码


公共场所全面实施“场所码”“电子哨兵”扫码通行,我们应该怎么做?


《通告》表示,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居民小区、城中村,机关事业单位、政务服务中心、商业楼宇和商业综合体及其内部独立运营的企业、商户,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公共场馆(含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婚姻登记中心等)、酒吧餐饮、宾馆旅店、健身休闲、旅游景点、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宗教活动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含歌舞厅、棋牌室、麻将馆、剧本杀、密室脱逃、游戏游艺厅等)、服务场所(含洗浴按摩、美容美发等)、医疗机构、培训机构、快递末端网点、工厂企业、长途汽车站、机场、地铁、客运码头(含渡口轮渡)、核酸检测采样点、出租车、公共汽车等人员聚集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商业楼宇、商业综合体内独立运营的企业、商户,均要独立设置场所码。


公共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在入口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或设置“电子哨兵”,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引导督促进场人员扫码,对无智能手机的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保留手工信息登记措施。


一个小小的扫码动作,既是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也是筑牢防控屏障的重要一环。市民进入公共场所时,应当通过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公共场所张贴的“场所码”,也可通过“电子哨兵”扫描“粤康码”、“深i您”健康码或读取个人身份证等方式完成核验;市民应服从、配合现场管理人员的检验工作。


公共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按照防控管理要求,认真核验进入场所人员扫码信息,对于拒不扫码或扫码结果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包括扫码结果为红码、黄码或超过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门要求的核酸检测时限及其他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情形),应拒绝该人员进入,并将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扫码信息即时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拒不执行扫码通行者将被追究刑责


深圳坚持依法防控,用法治手段开出“战疫良方”,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公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和市民在扫场所码通行方面均有义务,拒不履行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通告》依法制定,也明确对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其中提出,对公共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以及进场市民拒不执行本通告关于“扫码通行”疫情防控措施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等规定依法处罚;引起疫情传播或造成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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